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10 作者:李俊杰律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
危险驾驶罪 |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
虚开发票罪 |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1个回答5
- 本栏目为防止他人恶意扰乱活动程序,已经向中华人名共和国最高人名法 2个回答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1个回答0
-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个回答25
-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周振文团队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