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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同妻——如何处理与同性恋者的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14-11-11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婚姻
婚姻在人类文化中一直拥有特殊而神圣的地位,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现代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度的形成已经逐渐脱离了自然条件的束缚,而是以经济条件作为结成夫妻关系的内在动因,一夫一妻构成的家庭经济体更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运行节奏。
不管是从生物学角度进行分析还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不可否认的是,结婚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自己生活的更好,因为婚姻能够提供满足个体的某些特殊需求,例如爱、安全感、自信、生育和家庭权威,法学概念中的婚姻更强调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综合来说,被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能够提供给夫妻双方基本需求的结合就是婚姻。虽然这样的解释比较拗口,但是却综合的反应了婚姻的基本要件。因为本文将着重探讨同妻问题,所以对婚姻的阐述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于同妻
所谓同妻,是指男同性恋的妻子。同性恋相对异性恋是弱势群体,但在同志周围,有一个更弱势更隐秘的群体,就是同妻。她们生活得更边缘,不能发出声音,被传统文化打压,为孩子而忍辱负重,不敢大声申诉,她们数量庞大,年龄各异。据有关专家保守估计,中国目前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至少有2000万。中国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估计男同性恋者90%以上会选择结婚,其中8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由此可见,中国的同妻数量至少在1600万名以上。(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
同妻的产生究其根源是主流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不认可所导致,同时由于中国社会的生育和孝道等传统观念,迫使同性恋者身不由己的与并无感情的人结合,在这种迫于无奈的结合中,一种双输的局面出现了,本身作为受害者的同性恋者同时创造了另一批受害者——同妻。
作为同妻苦闷在于你的受害地位得不到亲人的理解,在忍受冷暴力的同时不仅无法体验男女之间的亲密与恩爱,还要背负他人的误解,在忍受他带给自己的孤寂和落寞的同时,却无法表达对爱的渴望和对性的需要,更有甚者,公公婆婆还会将自己儿子的同性恋问题怪罪在同妻身上。
斥责自己老公是同性恋可能会让你觉得羞愧,因为这其中隐含你对性的诉求;若即若离的空壳夫妻关系让你觉得莫名其妙,指责老公却会招致亲戚朋友的质疑,因为同性恋老公通常是别人眼中完美男人的化身,不近女色,按时回家,待人亲切,似乎他将一切的好都揽于己身,然后或有意或无意的将我们同妻塑造成恶妇,这样的隐苦谁人能知?他们可以堂而皇之的与朋友干任何想干的事情,他们甚至将男伴带回家让蒙在鼓里的同妻细心款待,而在这场注定的败局中最可怜的受害者——同妻,却会因为一丁点的出轨行为而遭到内心道德的谴责和他人的不解。
关于解决
不要奢望同性恋丈夫可以改过,因为在性取向上,他们没有可以改正的错误,同妻们并不歧视同性恋者,也谈不上痛恨他们,性取向的问题上本身就没有对错,同妻们只是再诉说自己的苦难,只是在痛恨那个曾经给过她们憧憬而后却无情的将我们的愿景摔个粉碎的男人,同妻们只是向多数人一样讨厌被欺骗!懊恼无法得到普通人应该得到的一切,因为她们毕竟也是普通人!
我们希望同性恋者也能获得自己的幸福,但是我要告诉同妻们,如果想过上正常女人的生活,希望得到真正的婚姻,那么,请听从心底的声音,做出属于自己的抉择吧。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羁绊着你,也不管你对这样一尊叫做婚姻的壳有多眷恋,人往往是在犹犹豫豫的一生中便失去了所有,只剩下悔意。至少要当一回完整的女人,至少要做一会真正的妻子!
关于离婚
要求离婚是需要勇气的,需要你敢于对过去说不的勇气,更需要你对外来说要的勇气!真正要离婚则不仅要干干净净的离掉,而且还要拿走所有自己应得的东西,千万不要为了离婚而放弃所有,净身出户,这种愚蠢的行为只会让亲者痛仇者快,你没有做错任何事,凭什么让他糟蹋你的青春还要逼你到如此凄惨。
(一)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同性恋者与非同性恋者结合的婚姻在我国并无特殊规定,所有智能按照普通离婚程序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涉及到更为详细具体的财产分割问题再次不再赘述,上述原则介绍主要是向广大同妻说明,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式均等的。
(二)如何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情况很好解决,大家一起拟定一个财产分割协议,然后去办理相关手续就行了,但是在同妻的离婚问题上多半都不会如此简单,通常都需要同妻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把可以确定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的情形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一是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二是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2年。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说明夫妻生活已中断2年以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一方失踪而没有履行,这种时空的间隔必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一定要符合以上六点中的一点,若配偶并没有触犯以上任何一点,而单纯提出老公是同性恋者并不构成离婚的理由,但是,若能证明老公有同性恋行为(具体指同性恋者与其伴侣有同居等行为)则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将其纳入第五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并由此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离婚的目的。当然能够找到可以证明老公触犯以上六点中的如何一点的证据,离婚就会简单很多。
(三)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当然,要构成侵害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要件外,还可以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对该赔偿问题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简单来说,若你能证明你老公是同性恋者,这并不构成主观过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若你能证明你老公进行了同性恋行为,且你因此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理论上说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过这一方面的判例我并未见过,法官可能考虑到案件的敏感性而不予支持也未可知。
关于结尾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会一桩婚,我们都不希望破坏幸福美满的婚姻,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会希望别人离婚,但身为同妻的各位肯定理解同妻的痛苦,那不仅不是一桩空壳婚姻,更是一座摧残人性的炼狱,这座炼狱禁锢着两个孤独的灵魂,阻碍他们寻找自由和幸福的方向,如若你还对幸福有所向往,如果你还有所期望,如果你还希望你的亲人或者你的另一半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那么请支持他们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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