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的刑法机能
法治是良法之治,一部在非常时期不能有效保护法益的刑法,是有缺陷的。所以,在迫切需要以刑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法益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某种行为严重侵犯法益、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时,完全可能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原理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进行扩张解释。
就一个行为而言,其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越大,被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换言之,刑法解释的实质的允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成反比。所以,不能只考虑行为与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远近,而应同时考虑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对与刑法用语核心距离的要求就越缓和,作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刑法不只是通过刑罚的宣告与适用以保护法益,还要通过限制司法权力以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因为刑法不只是为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要为人民群众的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如果说,在平常时期,人们尚能正视这种危险因而尽力避免这种危险,那么,在非常时期,人们则可能或者容易忽视甚至无视这些危险,导致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在非常时期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自由在非常时期面临威胁。所以,在出现SARS疫情的非常时期,司法机关更应注意防止上述危险,更应注重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例如,当一个人声称自己为SARS患者或疑似SARS患者时,会使周围的人感到恐慌。面对这样的情形,司法机关要冷静地、谨慎地判断:行为人所声称的具体内容是否刑法明文规定的恐怖信息(防止第一危险)?这一声称在客观上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防止第二个危险)?声称者是否具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故意(防止第三个危险)?只有在三个方面都得出肯定结论时,才可能依照刑法的规定科处刑罚,从而既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
非常时期特别能够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尤其能够检验刑事司法是否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出现SARS疫情的非常时期,我们的国家应当并能够经得起这一检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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