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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企业商业秘密不能随意侵犯

发布日期:2014-11-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0日,杨某某应聘到廊坊市x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于当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合同。然而合同履行一年后,杨某某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未与x公司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移送工作手续的情况下便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相关工作。某公司要求杨某某及北京某公司赔偿违约金6万元未果,双方发生争议,x公司委托我所全权处理此事。
  处理意见
  我所主任李景玉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做出决定先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
  仲裁结果
  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四、五、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第一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0元,第二被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第一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因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合同》约定违约金50000元,第二被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1800元第一被诉人承担,第二被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诉讼结果
  杨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我所律师对此迅速做出反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并查封了北京某公司的账户和财产,使得对方当事人处于很不利的境地。僵持了几日后,对方当事人主动请求和解,赔偿了我方的全部损失并撤诉,至此案件告一段落,x公司对我所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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