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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东故意杀人、强奸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5    作者:孙中伟律师
         
 
 
案件名称:王树东故意杀人、强奸死刑案
一审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审判长:方文军
代理审判员:吴笛、曾琳
书记员:刘岩岩
裁判时间:2013.12.05
【有无律师】
【关键词】酒后犯罪,强奸幼女, 故意杀人,碎尸、抛尸、上诉后撤回,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分尸、抛尸,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并进行数罪并罚。被告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所犯强奸罪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应依法从重处罚。
 
裁判文书
被告人王树东,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建昌县××××乡××××村××××组××号。2012年2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树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葫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树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树东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辽刑四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准予撤诉,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树东与被害人查某甲(女,殁年12岁)均系辽宁省建昌县××××乡××××村村民。2012年1月26日13时许,王树东酒后在村里遇见查某甲,以带查某甲上山捡野鸡为由将查骗到山上。王树东用手摸查某甲的乳房,遭到拒绝,遂挥拳将查某甲打昏,并将其奸淫。查某甲苏醒后,王树东恐罪行败露,又持石块猛砸查的头面部,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后王树东用携带的壁纸刀切割并用手掰断查某甲的双腿,将尸块分两处藏于山上的沟壑中。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作案工具壁纸刀、石块、被告人王树东作案时所穿衣服和所戴帽子的照片,证人查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上述壁纸刀、衣服、帽子上检出被害人查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树东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东采取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王树东强奸幼女后将其杀害,并分尸、抛尸,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树东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所犯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王树东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终字第39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王树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被告与被害人均系同村村民。2012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酒后在村里遇见被害人,以带被害人上山捡野鸡为由将查骗到山上。被告用手摸查某甲的乳房,遭到拒绝,遂挥拳将被害人打昏,并将其奸淫。被害人苏醒后,被告恐罪行败露,又持石块猛砸被害人的头面部,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用携带的壁纸刀切割并用手掰断被害人的双腿,将尸块分两处藏于山上的沟壑中。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灭口的动机而导致的,不属于刑法236条强奸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因此后面的杀人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对于被告人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被告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被告人以打昏的暴力手段,强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以带同村未成年被害人上山捡野鸡为由,将被害人骗到山上,再通过暴力手段实施奸淫,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对被告人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按照刑法规定判处死刑是恰当的。
三、被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
被告在强奸未成年人后,为了防止罪行败露,又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并且杀人后进行毁尸灭迹,对尸体进行肢解,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行为性质非常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也从侧面反映被告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死刑可能性评估】强奸幼女后故意杀人(+15分),碎尸抛尸(+10),共1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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