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莆田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徐莉莉律师
原告,男,1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女,1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于20年生育儿子,并于201年0月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必要的感情基础,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曾于201年0月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出于种种考虑,不同意离婚,并希望能够修补夫妻关系。但是,原告单方的努力未得到被告回应,被告没有丝毫行动及意愿与原告重修于好,导致原告心灰意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
考虑原告的经济实力及出于对儿子成长的考虑,原告坚决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保证为儿子创造优良的条件,让儿子健康成长。另外,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综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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