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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肇事者是职务行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1-19    作者:董作义律师
两年前,我的同事柳某,其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与被告王某的出租车在机动车道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后果,共住院18天。后经交警出警后查明,该出租车为被告出租公司所有,被告王某为该单位司机,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系职务行为。
这个案件是张峰董作义交通事故赔偿团队所代理的一个案子,由我们丰富经验的律师张峰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他解释道,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常常有这种情况,就是肇事者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称之为职务行为。其实本案件中,该车的肇事者不是该车的所有人这样的情况令当事人很困扰,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出租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全部责任。这也就是说,机动车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诉讼中的被告。
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律师提醒我们,在遇到肇事方为职务行为时,可以将肇事方和其单位列作共同被告,加以审理,但原告应当对肇事方履行职务或从事单位授权的活动进行举证。这一点在交通事故中,一定要查清楚车辆的来源,并复印交管部门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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