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安徽省蚌埠市人(曾因吸毒被二次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9月,陈某和同事刘某(曾因盗窃分别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二年)、女友干某三人一行回家。路过一路边台球桌,陈某因对受害人赵某语言调戏其女朋友不满而训斥赵某,后受害人赵某召集一起打球的王X、赵X刘X等追上陈某,对陈某、刘某进行殴打,后陈某、刘某持刀与赵某等人进行殴斗,双方殴斗过程中,致赵某右大腿动脉破裂死亡、赵X腹部、臀部轻伤。2011年12月,苏州市公安局以陈某、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苏州市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被害人赵某亲属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2650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柏建稼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难点: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通常量刑起点为无期徒刑。
3、本案是共同犯罪,侦查机关对于二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分别是由二被告人中的谁造成的未予明确,且《起诉意见书》认为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4、陈某有二次劳教二年的前科,量刑时会酌情从重处罚。
5、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如陈某不予支付赔偿金,则被害人方的情绪会给审判法官一定的压力。
律师工作:
柏建稼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各证人证言中仔细分析,发现:1、尽管案发时天比较黑、双方打斗人员也不熟悉,但犯罪被告人陈某和刘某的体型特征区分还是比较明显的,且从相关证据材料中可看出,陈某持刀仅捅伤了赵X,未对死者赵某实施伤害,赵某的损害系刘某所为。2、本案系突发事件。事先,二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预谋;事中,在遭遇对方殴打时,各自反抗、还击,也没有明显的交流,二人是一种本能的相互协作反抗行为。
因此,柏建稼律师认为:本案中在能查清二犯罪被告人各自行为所分别针对的是哪位被害人的情况下,二犯罪被告人应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而不是共同承担所有的伤害后果。故,二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陈某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刘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律师及时将自己的观点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出了本案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系正法防卫,属防卫过当;根据本案的情节,应在区法院审理比较妥当。
2012年5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陈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刘某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柏建稼律师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提出:本案被害人赵某的伤害结果很显然是刘某所为,陈某并未参与,故陈某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并非本案的共同致害人,不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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