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哲律师成功代理离婚后共有房产分割一案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晓雪和被告林某曾经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相爱的二人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晓雪在外贸公司做翻译,林某也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随着女儿的出生、生活琐事等二人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一次偶然的机会,晓雪翻看了丈夫的手机,发现了丈夫和同事间的恋情,晓雪经过深思熟虑后向林某提出来离婚。
二人在北京打拼的时间毕竟不长,婚后只购买了一套50平米的二手房,所以离婚时审判法官充分考虑了晓雪的实际困难,判决房子晓雪有30%的份额,林某有70%的份额。晓雪和林某的生活状态也就是俗话说的离婚不离家。二人离婚后,晓雪的妈妈看着晓雪一个人既要照顾着孩子又要上班,从老家来北京帮女儿带孩子了。这一个屋檐下既有前妻还有前岳母,林某心里很不痛快。可是晓雪也有情绪,孩子虽然判给了自己,林某也是有抚养义务的,但是林某从不过问孩子的情况。每到周末,林某都会去郊游,一次居然把女朋友带回来一起吃晚饭,晓雪虽然心里生气,可自己也没有权利干涉。
转眼间,二人离婚快一年了,晓雪感觉自己在这个所谓的家里生活着非常压抑,和林某提出把自己30%的份额按照市场价转让给他,她准备带孩子回老家开始新生活。林某坚决不同意晓雪的想法,明确告诉她份额可以给自己但是自己一分钱不会出的。林某的态度让晓雪彻底寒心了,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晓雪委托沈哲律师团队后,团队律师迅速开展工作,最终为晓雪一次性拿到了30%的折价款。
律师说法:
物权法明确规定:共有人有权利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晓雪在诉争的房屋内虽然有权利居住,但是毕竟不是所有权,仅仅是有自己的份额,前夫绝情的态度,让晓雪意识到自己必须打破这种僵局,把份额变现后自己能够完全支配,带着孩子和母亲回老家自由的生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