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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时标的物已由买方占有时的风险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对于设备被烧毁的损失由谁承担,双方发生争议。
 
【导致结果】
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对于这种在合同签署前标的物已由买受人占有的情况,自合同生效之日,标的就完成了交付,风险即已经转移给买受人乙,因此设备被烧毁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至于甲乙双方约定的关于所有权保留的问题并不影响此种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甲乙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已经就设备完成了交付,风险也随着交付转移给了买受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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