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候车室内死亡 上铁中院情法兼顾 死者家属获偿3.5万元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9月5日,湖南籍屈某购买了当日上海南至邵阳的K575次硬座车票,中午时分他进入5号候车室休息。13时58分许,保洁人员发现屈某似有异样,即向车站工作人员报告。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于14时08分赶到现场。随后公安人员赶至现场。14时27分许,经急救中心抢救无效,屈某的心跳、呼吸已停止。法医到场进行现场勘验及尸表检验,结论为“无他杀迹象”。
处理善后事宜过程中,死者亲属与铁路局协商,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申请,铁路局补偿了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2000余元和现金9000元。在铁路局协助下,死者遗体于同月14日火化。但没过多久,死者亲属回湖南后又反悔,委托了当地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以铁路局未尽安保义务且安排后事、接受补偿均系被迫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死亡并非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所造成,且原告未能就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死者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提供相应证据,而驳回其诉求。原告又提出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发现原告代理人资格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遂在庭前和庭中向死者亲属和代理人作了释明。而在旁听席上的这位代理人,却多次以传递纸条、随意打断审判人员言语等行为,严重影响庭审秩序,经多次警告无果后,审判长依规定将其驱出法庭。
同时,承办法官亲赴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调查,目睹了屈某母亲年迈无人照顾、孩子年幼无人教育的状况,家庭经济条件令人堪忧,因此多次组织双方庭外调解。最终,被告表示愿意发挥人道主义精神给予3.5万元补偿,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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