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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有何优点?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相比,是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保护有其独特之处。
  (1)产生方式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自然”取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批准则必须由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决定。
  (2)在获得权利时,是否公开的要求不同。申请专利必须将技术内容充分公开,但专利技术公开后容易招来他人模仿,有的企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申请专利,即:技术无法保密的;非主流技术申请专利,可引起竞争对手错觉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更愿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即:技术本身决定了其模仿不易被发现,也就是说不容易发现侵权的;发现后不容易制止侵权的;虽然发现、制止侵权均比较容易,但是权利人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做的。    
(3)在其他地域受到的保护不同。专利申请人无法向世界所有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将技术公开后,对同一技术方案会导致其在未取得专利权的国家丧失一切保护。相反,只要其技术未被公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个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影响同样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国家对该技术的保护。
(4)覆盖的总体范围不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专利权覆盖的仅限于技术秘密中的一部分内容,即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的内容,在此要求之外的技术秘密则不予保护。商业秘密还可对未完成的技术方案提供保护。
(5)保护门槛不同。商业秘密保护门槛低,而专利保护门槛高。专利法规定了创造性标准,创造性水平从理论上说是比较高的,不存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专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只有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的不容易获得性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比较低,适用面更广。
(6)“寿命”不同。专利有期限,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年费,且专利年费逐年递增。因此,经济效益不太好的发明不适于申请专利。一些大公司的技术需要在很多国家同时得到保护,基于费用的原因,总有一部分技术不会申请专利,而以商业秘密形式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可口可乐配方就是“寿命”很长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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