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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有何弱点?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专利权是垄断权、独占权,专利技术公开后,专利权人依靠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行使的是绝对权利。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及于违法侵占,不及于合法的取得手段。这个弱点至关重要,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只要证明技术内容相同,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被告是否自行开发。被告即使正当获得技术信息,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只要证明不存在违反约定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不存在对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一般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主要依靠事实行为,即尽可能严密的保密措施和尽可能小的传播范围。法律手段对于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没有“回收”效力,因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扩散,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就无可挽回。
专利的保护期是固定的,而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短,如果同行业开发竞争激烈,甚至仅由于保密措施不当或被他人偶然发现,都会使商业秘密逐渐或突然失去秘密性,进入公有领域。
在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权人的证明责任大于专利权人,其不但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还要证明商业秘密权的存在。
专利申请公开后,可以吸引专利许可的受让方,转让根据公开专利文献进行。商业秘密不能以内容公开招揽受让方,转让时,转让方怕谈判不成,不敢将秘密和盘托出,受让方不了解内容,不敢贸然接受,双方都存在着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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