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与儿子同住前妻住所 法院判被告腾房
发布日期:2014-12-2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徐女士诉称:我和被告张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涉诉的12间房屋系我于2003年2月出资所建,权属归我所有,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现被告仍居住该房屋内,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拒不返还。故要求其腾退房屋,将涉诉房屋返还给我。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子随我一同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应为本案主体。本案因缺少诉讼主体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我和儿子无其他住处,考虑到孩子成长和未来上学等情况,不同意搬出诉争房屋。我方希望以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房屋归我所有。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徐某在涉诉院内建有北房五间、东厢房一间、西厢房一间、南倒座房五间,均为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原配偶徐某名下。本案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育有一子,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诉争房屋由被告张某占有,除诉争房屋外,原告现无其他房屋。原告称被告在其他村有房屋。被告称已经卖与他人,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称自己从事出租车运营,但没有相应运营资质,每月收入仅能维持生计。原告称被告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原告表示不同意以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不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最终本院判决被告腾退涉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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