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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承担哪些刑事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陈键城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承担哪些刑事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无形资产,并不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载体形式,故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一般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知识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刑事案件中的处以追缴或者没收等的刑罚处罚方式不同,一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按照以下原则定罪量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于单位作为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通常以个人犯罪应处罚金的三倍来进行确定;同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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