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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瓶剑南春收服务费320元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河法律网讯】 自带酒到火锅店用餐,结账时每瓶要加收80元服务费。经消协调解未果,气愤的冯女士将“变相收取开瓶费”的火锅店告上法院。今天,成都
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四川省首例因“开瓶费”引发的官司。
  去年11月26日,成都市民冯女士和同事共20余人到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就餐,因事先了解到该店出售的剑南春每瓶高达248元,比超市多出近100元,便在超市购买了4瓶剑南春。就餐完毕付费后,他们发现店方多收了320元,火锅店解释每瓶剑南春要加收服务费80元。冯女士一行认为,这实质是变相收取“开瓶费”,但店方拒绝退还这笔费用。
  冯女士随后向消协、工商及物价等部门投诉。成都市武侯区消协主持双方调解,但火锅店拒绝协商。冯女士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开瓶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45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火锅店强行收取的所谓服务费是变相收取“开瓶费”,当时店方出具的收银条上载明的服务费单价仅为1元,店方强行要求冯女士支付320次,共320元。火锅店收取“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火锅店未将加收服务费的规定和标准,用文字方式明示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同时,火锅店人员对原告一行辱骂围攻,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火锅店则认为,店方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有明确规定,冯女士等在火锅店就餐,实际上就与店方形成餐饮合同关系,现在提起诉讼,是违约诉讼。由于火锅店菜品实行低价位,酒水服务费便成为其基本利润点,如不收取服务费会导致企业无法经营。所以,收“开瓶费”属餐饮业行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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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初,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通过《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否则,可以拒绝为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据四川省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开瓶费”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该负责人表示,“开瓶费”实质就是餐饮企业在酒水销售中的高额利润,省消协不支持将“自带酒水服务费”列入行规,因为店内酒水销售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消费者自带酒水,店方按店内酒水价位的百分比收取服务费,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行规只能对行业内企业有一定指导约束作用,对作为第三人的消费者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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