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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110网律师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要点分析 李世刚律师 琼瑶诉于正一案在2014年的最后一周终于落锤敲定了,北京市三中院对琼瑶起诉于正案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认定其人物关系及情节来源于《梅花烙》,令其停止传播,赔偿原告500万元。此前,琼瑶称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梅花烙》,而于正未经许可,擅用其核心情节摄制《宫锁连城》。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虽然这一判决尚未生效,但本案在著作权领域产生的影响确实不小,在此笔者试为大家分析琼瑶诉于正案的几个要点。
第一点,琼瑶是否享有《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这一点通常来说是比较简单的,文学作品有的登记的凭著作权登记凭证可以证明著作权,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证明著作权权利人。
本案中,于正的律师首先举证证明电视剧《梅花烙》在字幕中显示编剧为林久愉,因此认为琼瑶并不具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但在审理过程中林久愉及《梅花烙》电视剧的制作人均证明著作权人为琼瑶。其次,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作者是原告琼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琼瑶享有《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

第二点,《梅花烙》小说及剧本中那些内容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不论小说还是剧本都是通过文字来表现的,如果是一字不漏的抄袭很容易就确定是侵权。但汉语博大精深,两段不同的文字完全可以表达出一样的内容情节,所以,不能仅仅从文字的重合程度来判定是否侵权。那么,对这些文学作品而言,到底什么是他们的真正的智慧成果,什么才是应当被法律所保护的了?我们知道任何一部作品都是通过文字、画面、语言来进行表达,一部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社会背景、矛盾冲突、情节发展串联、人物心理等等,这些通常都融入了作者的独创性的思考,凝结着作者与众不同的情感观念和人生经验并由此产生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
事实上,在本案中,于正一方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情节如偷龙转凤、公主下嫁来自于民间故事不具有独创性,还有大量的情节来自于红楼梦,以此来证明他们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琼瑶一方则从人物关系、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等来指出对方所侵犯的实质内容,也以此来说明其作品的独特性。琼瑶一方的意见无疑是非常正确也是很有利的。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文学作品在创作过程中的表达元素进行了分析,指出作品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是应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元素。也就是说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构成了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这种表达就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本案中于正是否构成侵权要看的就是于正的《宫锁连城》在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上所构成的表这是否与琼瑶相似或相同。

第三、法官是怎么认定于正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在本案中,法官对三个项目进行了比对,分别如下:
(一)对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进行了比对
本案中,法官认为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的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系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二)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本案中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
17个情节,法官认为这些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 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主要为情节6、14、17;
② 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基础素材属于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 如情节2、3、4、11、12、13、15、16、20;
③ 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如情节1、5、7、8、9、10、18、19、21.

(三)对作品整体进行了比对
法官在判决中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公在部分情节和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第四、500万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传播的依据何在?
著作权侵权之诉的诉求一般为三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琼瑶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本案最终判决赔偿金额500万,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500万的金额在中国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赔偿领域里算是个天价,但实际上并不算高。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是按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第二是按侵害人违法所得来计算。第三种是由法院酌定,即酌情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合同及《宫锁连城》的发行合同以证明其违法所得,但为被告拒绝。原告遂自行主张了被告于正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酬金及《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并以此来支持2000万的赔偿计算依据。
法官依此认定,两被告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和发行合同,且依据这两份合同可以确定所得,但两被告拒不提供,应此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字是有合理性和可参考性的,最终,在此基础上综合被告侵权的严重程度确定了500万地赔偿金额。

判决还确定被告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通常法官在判令停止侵害时往往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以及是否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来判定。如果只是轻微的侵权行为或部分侵权行为,很难会判令停止整体行为。
本案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原告的小说及剧本《梅花烙》,《宫锁连城》现有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创作表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较高。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未经许可所实施的侵权发行行为得以继续,将实际上剥夺原告对于其作品权利的独占享有,并实质阻碍或减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编或进入市场的机会,有违公平原则。本院认为,权利人合法有据的处分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只有当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将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关联方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适用稳定性与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与播出为宜。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一审的胜诉对于中国的众多知名作家、编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对于众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律师来说也是一个鼓舞。虽然本案中被告方已经上诉,案件的结果尚有变数。但笔者相信,智慧的创造是我们的世界前进的动力,任何一个努力寻求发展进步的国家都会明白智慧创造对民族和国家的意义,中国已经经历了无序的粗放的发展时代,新的时代要求法治,需要创新,而这必将带来知识产权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侵权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维权的行为也将越来越普遍。而随之而来的,必将是一个创造者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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