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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黄梓瀚律师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生产或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排斥许可方使用。许可方仅保留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和许可费的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或销售,也不能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人实施。
    (2)排他许可。许可方除了自己使用技术秘密外,还允许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家被许可方进行生产或销售,两分天下,许可方不得再许可给第三家。这种许可适用于以下情况:许可方自己虽然有一定实施能力,但由于资金、成本、运输等原因,不能占领全国市场,从而以许可方式培植一个被许可方取得许可收入。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全国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技术秘密。这种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足够大的情况。
    (4)交叉许可。即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使双方受益。这种做法适用于双方都想得到对方技术的情况,交叉许可是双方技术上结盟的一种形式。
    (5)分许可。指被许可方除自己可以实施技术秘密外,在全国或指定地区内,还对第三人有再许可的权利。分许可必须有许可方明确授权,表示同意。被许可方可以进行分许可,应当与许可费用相联系,向许可方多付费。
    (6)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混合许可合同常见于专利技术中包含技术秘密的情况,这时仅有专利技术尚不能保证生产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需要技术秘密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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