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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多久

发布日期:2015-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 6 3 1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 0 1 482 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 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 0 1 482 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2 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尚,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 2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 01 41 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谢某某及辩护人张晓倦、梁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 01 462 6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尹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及踩点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爬树经*公司二楼靠近*路路边的虚掩窗口进入二楼仓库,盗得一批锡线、锡条及铜线(经鉴定合共价值人民币3 6 6 0 6元)。之后尹某某将盗得的物品通过上述窗口用绳子吊下去,韦某某在外接应,接着韦某某和尹某某再将物品搬到*公司附近的路边。后韦某某见雇请的搬货司机没来,就打电话叫被告人谢某某开车来将上述物品运到中山变卖。当谢某某去到上述地址,在明知上述物品是盗窃所得后答应搬运。期间搬货司机来到,韦某某就让搬货司机也一起搬上述物品上车。后由谢某某开车搭载韦某某等人将上述物品运至中山古镇一废品收购站变卖得款人民币2万元。事后韦克松给了谢某某5 0 0元车费及1 0 0元加油,给了搬货司机2 0 0 0元,剩下的赃款由韦某某与尹某某平分。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荻经过;被告人韦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徐成北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人事登记表;被告人韦某某、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某、谢某某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和指控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子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82 5日起至2 0 1 582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482 5日起至2 0 1 412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
 
审 判 员  郑 丁 足
二〇一十二十七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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