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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李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

发布日期:2015-01-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薛某(系本案原告)
李某(系本案被告)
原、被告于2012年2月17日就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投注站)转让事宜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付给被告投注站转让金肆万元整(含彩票机押金),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负担。协议订立后,原告按协议规定支付了转让金40000元整,此外,原告为经营该投注站还支付了2012年1月26日至7月25日的房租4800元及押金1000元。但是在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时,原告方才得知彩票销售终端机禁止买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投注站的协议无效;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金40000元整并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经济损失58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律师代理意见(本律师系原告律师):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属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第四十一条规定“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第六十三条规定“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综上可见,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被告答辩辩称该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以及说明投注站转让金40000元的费用组成部分等等,都不能改变该协议书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事实。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转让金40000元应予返还。同时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负担。协议订立后,原告为经营该投注站还支付了2012年1月26日至7月25日的房租4800元及押金1000元。但是在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时,原告方才得知彩票销售终端机禁止买卖,该转让行为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作为协议的转让方被告应该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以确保其所转让的标的物(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合法能够转让,其未尽到合理的义务,导致原告发生经济损失,于法应予赔偿。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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