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学习札记325】

发布日期:2015-0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学习札记32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95
李某某等人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利用记者、网络从业人员或者假冒新闻单位采编等身份,采取以发表负面报道相要挟的手段,勒索有关机关、企业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2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