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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尾款不支付,诉至法院达调解

发布日期:2015-01-07    作者:王思军律师
拖欠尾款不支付,诉至法院达调解
201410月份,我接受一淄博当事人委托,为其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代理,该案在法院开庭之前,当事人双方即达成调解,我方撤诉,成功追回近十七万元的合同尾款。
案情:陆某在淄博从事压缩机的代理销售。2013年,潍坊昌邑某公司从陆某处订购两台某型号压缩机,总价值近六十万元。之后昌邑该公司陆续支付定金及货款,20143月份陆某将机器运抵昌邑公司后,该公司还有近十七万元的尾款未付,因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先给陆某出具了一份欠款条,并承诺尽快归还。之后因陆某资金也比较紧张,多次向该公司追索该尾款,但昌邑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因陆某住在淄博,到潍坊昌邑不方便,便委托我为其代理追索欠款。
接案后,我首先以律师所的名义向昌邑公司发去了律师函,晓以利害,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应。经与陆某协商后,我们向昌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我也及时与该公司经理联系,向其陈述了诉讼以后对其公司的影响: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公司贷款;需支付额外的违约利息等等。最终,该公司经与陆某协商,偿还了该尾款,也解了陆某燃眉之急。我方向法院申请撤诉。
该案从接案到追回欠款历经两个月,甚至还未经法院开庭,相较于有些案件动辄半年甚至一年的漫长诉讼过程,该案办结的效率可谓相当高。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管个人还是企业的资金都比较紧张,有些案件中的被告并非存心赖账,可能确实资金短缺,立案之后开庭之前的沟通对有些案件来说尤为重要:法院立案对被告构成了一定的心理震慑,在此期间沟通达成调解的概率要比未起诉之前要高,一旦经过严肃的开庭程序后,反而会加深双方矛盾,被告可能会形成先看法院怎么判决的侥幸心理,反而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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