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公司强收商铺赞助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5-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7月10日,个体经营户王女士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其与大多数业主一样被勒令缴纳10000元的商铺赞助费,但赞助费内容没有写入合同。王女士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赞助费,商业管理公司收取赞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对方返还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中,商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商铺赞助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与王女士通过共同协商,以收取商铺赞助费为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的前置条件,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管理公司将收到的商铺赞助费全部用于商铺公共部分的装修上,王女士作为商铺使用者已使用了装修好的商铺,是受益者。所以,商业管理公司不应返还商铺赞助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业管理公司收取商铺赞助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商铺公共部分装修分摊费用。所以,商业管理公司应当返还王女士的10000元及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商业管理公司应当返还王女士的10000元及利息,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在本案中,商业管理公司在收取该费用时称是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的前置条件,但在承包合同中并未提及。商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有发生装修费用,但无法证明该装修费用的具体使用,更无法证明系用于王女士所承租商铺公共部分的装修。双方签订的《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未明确约定公共部分装修费用分摊,因而商业管理公司收取商铺赞助费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商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商铺赞助费,没有合法根据,为自己获得了利益,而使王女士受到了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10000及利息给王女士。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司以管理不当将损失全部分摊给管理人员承担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 3个回答10
- 夫妻一方给孩子购房是否构成转移资产或者不当得利? 4个回答0
-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个回答0
- 银行柜台多给钱是否是不当得利? 4个回答25
- 公司网站转载发布各大银行的公开的信用卡特惠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参与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帮人办事没办成=诈骗吗?关于收钱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 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起诉?
- 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有效辩护?
- 多次被催要工程款未提异议,被判共同还款
- 潍坊市帮信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分享·
- 潍坊市恶势力案件辩护案例分享
- 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一年
- 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 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 潍坊市坊子区非法经营者代理案例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