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律师解读发生工伤时,如何主张供养抚恤金

发布日期:2015-01-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所谓抚恤金是指有关部门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二、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的;
  (二)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的或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焦点并不是提供生活来源,而是主要生活来源,体现在“主要”二字上。配偶之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四、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亡时的条件核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