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当事人名称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01-18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认为,杨某以虚构的当事人名称与对方签订合同,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在出现亏损之后,还要以此为理由确定合同无效,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他的请求被支持,法律的正义将不存在,所以杨某的请求肯定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杨某虚构公司名称的行为属于欺诈。因为杨某隐瞒了其不具备有法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情况,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认定为欺诈。对于欺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即本案中,工商局对该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工商局,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此,杨某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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