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工作的农村户口居民,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110网律师
本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后,于委托2014年2月24日贵港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残等级为因交通事故致第12胸椎爆裂性(粉碎性)骨折伤残属玖级。代理人认为, 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原告在广东东莞工作、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必须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告要求按照广西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不附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末得到赔偿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维护。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东莞市,其主要收入来源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其残疾赔偿金应当参照2013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68168.58元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 2个回答0
-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 5个回答0
-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 0个回答0
- 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是否按照城镇 2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农村户口在外工地务工一年以上但没有收入证明能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