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2 作者:郭建文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1月,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另一被告人赵某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便联系安徽人李某某确定购买事宜。同年1月21日晚,李某携带毒品来到山西,于次日凌晨到达太原市与赵某会合,凌晨4时许在被告人赵某的指领下,两人来到尚的住处,由被告人尚某与李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尚某打电话通知其子王某某为其送来毒资。王某某携带毒资来到尚居住的小区院内时,被设伏的民警抓获,在抓捕过程中,王某某不断大喊,导致正在交易的人员企图转移毒品,李某乘机脱逃。被告人尚某与赵某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三大包毒品。总净重一千多克。
本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作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经参加庭审,辩护人认为,指控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关于王某某第三次有罪供述应不予认定
王某某共有近十次供述,仅第三次供述认罪,其余均否认。辩护人有以下四点异议:
(1)据王某某讲,第三次供述前受到刑讯逼供,公安机关能否提供当日晚到第二天凌晨王某某被羁押的监控录像?如不能提供,不能排除嫌疑。
(2) 第三次供述时,缺乏全程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对重大案件应全程录像或录音。《实施刑诉法规定》第19条,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而王某某的第三次供述笔录中没有注明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提供的无声录像不能真实反映情况。
(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第三次询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拘留前已被羁押五十多个小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83条与117条的规定。程序存在问题。
(3)第三次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第三次供述明显与尚某的口供相矛盾,没有别的证据相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83条,不应采信。
综上,辩护人认为,第三次供述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
二、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如下:
(1) 尚某否认告给儿子购买毒品。仅靠赵某一人的口供,认定王某某参与犯罪,证据单一,赵的口供系孤证,依法不能采信。
(2)既然公安机关已知该交易,早已布控,那么尚某与王某的通话,应该有录音为证,为什么没有公安机关监控的电话录音?言辞证据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有着天壤之别。本案缺乏有力的视听资料证据。
(3)关于王某某的喊叫能否证明他主观明知毒品交易的问题。
案发时凌晨5点,天色较黑,王某一个人进入小区后被突然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按倒在地,当时侦查人员均穿着便衣,王某某并不清楚抓他的人是公安人员,公安人员也没有亮明身份。王当庭也讲,当时自己不明情况,以为是抢劫或绑架,意识到母亲也可能受到了危险,出于本能,呼喊。这种解释也是完全合乎常理。公诉方以此来认定王某某知情交易,并通知逃跑,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推定是不合理的。
三、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如下:
1.主观上,王某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尚某只是让送包,并未讲其他,更没有讲过用他购买毒品。王某主观上从未毒品交易。退一步讲,即使王某知道包里是钱,又怎么能观上知道是购买毒品呢?公诉方讲王某是个大专文化,又是凌晨,送这么大的包,应当知道是做交易,辩护方认为,这种推定缺乏说服力,忽略了王某与尚某是母子关系这一特定前提。儿子听命于母亲也是符合常理的。
2.客观上,王某没有见过毒品,没有接触过毒品,更没有参与贩卖毒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律师:郭建文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处罚。 8个回答0
- 我朋友因为之前有贩卖毒品的前科一次,现在又被抓了,会怎么判 9个回答0
- 请问我有一个朋友被抓了 说他涉嫌贩卖毒品 但是他自己没吸 4个回答0
- 请问我有一个朋友被抓了 说他涉嫌贩卖毒品 但是他自己没吸 2个回答0
- 因打架经过协商失败后要被拘留和罚款,在签了刑政处罚决定书后,对方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