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的履行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布日期:2015-02-0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裁判要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保证期间的履行行为则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就此推定为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



基本案情
  原告杨国明诉称:2009年11月7日,被告陈新强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莱芜建设银行贷款,约定5日内偿还。被告李雪梅、谷国利、陈永俊、白振娟、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11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新强及担保人偿还82万元,现剩余本金118万元,在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多次上门催收下,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保证人亦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陈新强赔偿原告借款本金118万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新强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李雪梅未答辩。
  被告谷国利辩称:1.被告谷国利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此笔借款是否实际履行,我方是不知情的。2.本案已经超出保证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未向我方主张过任何权利,我方保证责任消灭,原告无权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永俊辩称:同被告谷国利答辩意见,另外补充一点,合同签订后,我方向被告陈新强,陈新强一直称钱已经还完了。而原告杨国明未找过我们,至今我也不认识原告,我方怀疑此项借款不是出自原告杨国明之手,有欺诈之嫌。
  被告白振娟辩称:同被告陈永俊答辩意见。
  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观点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陈新强向杨国明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09年11月7日至2009年11月11日,共计5天。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清,对不能偿还部分按照日3‰计违约金,并承担追偿借款的相关费用。被告李雪梅、谷国利、陈永俊、白振娟、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同日,原告杨国明通过本单位财务于君账号向被告陈新强、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汇款200万元。后陈新强分次还款共计82万元(2010年12月13日还款50000元,2010年12月31日还款300000元,2011年8月22日还款52100元,2011年8月23日还款47900元,2011年8月30日还款10万元,2011年9月8日还款70000元,2011年11月22日还款50000元,2011年11月23日还款100000元,2011年11月30月还款50000元)。
  其中,原告杨国明称2011年11月23的通过陈顺峰账号偿还5万元(49999元),并于当天柜体转账5万元(49999元)共计10万元的还款系被告谷国利的还款,被告陈新强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明,被告李雪梅系被告陈新强配偶,被告陈新强系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借条、打款明细及庭审笔录中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