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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供销社的财产权
www.110.com 2010-09-03 13:02

【阅读全文】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供销社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从调查情况看,中央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方针>策在全区贯彻执行总的是
好的,多数市、县政府因城镇建设或改造对拆迁、占用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给予了较为合理的补偿或还建,使其经营业务设施不断更新,业务功能不断加强。但是,一些地方或部门在城镇建设或改造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侵犯供销社合法权益的情况:个别地方将属于供销社的场地及设施
强行划分或调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有的强行无偿拆迁、占用供销社的房屋建>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场地;有的没有执行国家有关>策,补偿额过低,还建面积过少;有的虽然承诺给予适当补偿、还建,但长期不予兑现;有的不顾供销社的实际能力,要求供销社进行高标准建设。上述
问题的存在,加重了供销社的负担,弱化了供销社的业务功能,影响了供销社经营的正常开展。为了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及时纠正和解决侵犯供销社合法权益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供销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的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供销社负有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业务的职能。侵犯供销社的财产是侵犯农民的利益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保护供销社利益的方针>策,坚决制止和
纠正平调、侵占供销社财产的问题。
    二、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对近几年拆迁、占用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以及补偿、还建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无偿拆迁、占用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的现象。
    三、认真做好拆迁、占用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的补偿、还建工作。对拆迁、占用未作补偿、还建的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应按规定予以补偿或还建,不得降低补偿标准或缩小还建范围。对于原已做出的补偿、还建承诺,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做出的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的裁
决、判决,各地政府要督促执行和落实。不能立即补偿和还建的,要求负有补偿、还建责任的部门或单位拟定出补偿、还建方案和补偿、还建期限。并主动协助供销社安排好临时营业场所和职工生活,以保证供销社为“三农”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各地在今后城镇建设中,确实需要拆迁、占用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和>策规定办理,禁止再发生无偿拆迁、占用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的行为。对于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或占用。
    五、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应将供销社经营、业务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支持供销社根据实际需要和能力,更新改造陈旧设施,增强业务功能,在为“三农”业务中做出新贡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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