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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被控抢劫罪获判缓刑案

发布日期:2015-02-08    作者:汪志国律师
【经办案例】:欧某某被控抢劫罪案 【办理结果】: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汪志国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近乎完美的完成了辩护工作,本案最终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欧某某被控抢劫罪案
辩护词
 
审判员:
接受渝中区人民法院的指定,受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经被告人的同意,我依法为被告人欧某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查阅了本案卷宗。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抢劫罪没有异议,同时对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对被告人欧某某所做的教育帮助挽救工作表示感谢。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欧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欧某某系初次犯罪,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只是由于年龄太小,不太懂事,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欧某某之所以去抢劫,其主观动机是因为没有钱坐车,临时起意。在这种情况下,现实的经济上的困难就遮盖了本就淡薄的法制观念,因此才想到利用这种最直接、最方便的手段来满足自己需要钱的愿望,而没有去考虑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当然,这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但是,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引导不够,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两个人结伙在一起作案胆气比较大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被告人虽然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实施抢劫时仅仅是使用了木棒进行威胁,而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且数额只有一元钱以及三四支香烟;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造成伤害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也不大。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时地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最后,在本案中被告人欧某某年龄较小,作案时尚不满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加之未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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