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5-02-2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年7月30日前搬出,2008年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年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点评】
  财产分割、子女、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能轻易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有法律
约束力。
  
  B.罗女士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2002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S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10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商品房。为此,罗女士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翟先生支付
  房屋转让款22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政局签订的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C.黄先生和张小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未能处理好二人之间的关系,黄先生曾二次提出离婚,遭到了张小姐的拒绝。在这期间,黄先生出资200万元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占公司出资比例的40%。2003年3月,黄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2003年1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公司的设备整体转让,公司得到转让款225万元。张小姐不知此事,故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未能对该项权利提出主张。2006年,已经离婚的张小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支转让款45万元。
  审理中,黄先生认为自己通过贷款投资200万元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在公司的运作和日后的转让过程中,公司尚有很多应付款项,现转让款已用于支付应付款,尚余债务,张小姐如要求享有公司的权利,应同时承担公司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先生应支付原告张小姐财产分割款45万元。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黄先生所在公司的其他二位股东,以实物向另一公司购买房地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但验资报告显示,二人并没有向出卖房地产的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仅支付了80万元,离合同价相去甚远。在取得公司转让款后,并没有将公司转让款用于股东权益的分配,而用于归还因出资不实而造成的欠款,此举损害了包括黄先生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事实上也间接损害了当时作为黄先生的妻子张小姐的利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公司的投资组建和转让行为均发生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属于黄先生的所得部分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点评】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小议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 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