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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陕西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蔡治律师
2015年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
引言;本律师办理了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技巧,胜诉率极高,现结合2015123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信息将有关赔偿整理如下。供大家阅览,希望大家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有疑问欢迎拨打本律师手机18991160285咨询。
一、   2015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
      1.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约为48853
     2.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
    3.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32
    4.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
7546元。
      5.2014
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252

(数据来源陕西传媒网
一、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参照一般事故赔偿标准
二、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
、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7546 ×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252×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举证等详情,来电咨询蔡律师电话18991160285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7546×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252×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7546×[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252×[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7546×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目前就死亡赔偿金一项陕西省范围内标准自201451日后统一)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2015年度死亡赔偿金以20年为例
24366
×20=487320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该项赔偿)
六、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直接损失等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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