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3-11 作者:邢育红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认真调阅了本案宗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发表如下辨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给予了认可。
2、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请法院对被告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已证实。
4、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岳**等证人证言,可证实受害人因与被告人婚姻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受害人在二人还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往外撵被告人和孩子,并用打火机、煤汽烧被告人和孩子的衣服,还殴打被告人,虽经双方亲属劝阻受害人仍未停止,还薅住被告人的头发质问被告人,被告人的婶婶劝阻还殴打了被告人的婶婶,被告人情急之下才捅了受害人。受害人的伤情虽鉴定为重伤,但实际损伤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且本次犯罪是因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请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伤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5、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施救,证人岳**证实,我母亲在楼下给我打电话对我说:“我把你爸捅了,你赶紧打120,然后我就下楼和我母亲一起等120救护车,没一会救护车来了,我们就把我父亲送医院了。”松山区公安分局穆家营子派出所的归案情况说明,也证实被告人在赤峰附属医院陪护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家在农村,二人又没有稳定的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但是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积极为受害人筹集医疗费进行救治,被告方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充分谅解,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基于以上情节,请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项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请求法院予以采纳,给一个年轻母亲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此致
松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邢育红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2月10日
结果:本案被告最终判处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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