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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03-12    作者:董作义律师
徐某在某小区租了一间房,因为自己流动因素较大,于是就和房主约定先住三个月。双方并签订了合同。房主口头答应徐某在三个月以后再签定一年的长期合同,当时的房中介也在场。三个月过后,因为你有别的租客恰巧也要租房,于是房主将房价抬高,并且把该放转租给别人。以其与徐某并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徐某的续租。为此徐某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解答了他,并做出了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徐某生与房主主只是签订了3个月的租赁合同,至于3个月后续租的一年,则没有与业主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只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业主是有权随时解除此约定。而且双方口头约定只是约定了续租的时间,至于租金、具体日期等重要条款都没有约定,合同亦难以成立。因此,徐某在与房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能继续租住该套房子。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要是还有什么疑问,也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是:15242019816,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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