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03-12 作者:董作义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徐某生与房主主只是签订了3个月的租赁合同,至于3个月后续租的一年,则没有与业主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只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业主是有权随时解除此约定。而且双方口头约定只是约定了续租的时间,至于租金、具体日期等重要条款都没有约定,合同亦难以成立。因此,徐某在与房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能继续租住该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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