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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任文娟律师
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一、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合同相对方能否主张该合同无效?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公司所从事的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规定其行为本身应属无效,包括:
1、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旧《公司法》(199471日正式施行)第11条同时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根据当时的立法精神,公司如果从事超出其登记的经营范围活动,其行为应当属于无效。立法者之所以在当时作出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出于当时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规范公司这一新型法人主体经营活动的考量。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公司经营活动的多元化,原先的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的经济形势。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12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和旧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突破。按照这个解释,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则当然无效。
2、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新公司法200611日实施),新旧《公司法》最显著的差异就是:旧《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此条规定,仅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登记。
因此,公司因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完全视订立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有人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是投资者根据投资目的、特长、专业等方面的因素所自身决定的,通过登记对外彰示其自身在某一方面的商业能力,以此提升竞争能力。但在商业活动中,商人追求利润的本性导致其一旦发现某一行为有利可图时,即便不属自身主营的特长,但仍可为之以期获利。在此情况下以超出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无疑是对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不当干涉,为法律所不取。但另一方面我们也需清晰的认识到,商事活动涉及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国家在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不对任何一个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在宏观上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因此,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无不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作出限制规定,我国同样不无例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主要看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需要经过特别批准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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