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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致和与玉田县x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宋秋峰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唐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北京二商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家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二商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田县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二商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二商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二商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玉田县xxx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与原告和解时已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王国聚代理审判员:李建波代理审判员:苗会新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赵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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