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出车祸伤人 司机“挂彩”被判赔钱
发布日期:2015-04-03 作者:110网律师
受伤当日,原告邓x与被告周x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原告邓x住院79天、发生医疗费4.93万元,被告周x住院64天、发生医疗费6.9万元。出院时,原告邓x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发肋骨骨折、左髁突骨裂等,医嘱建议原告邓x全休叁月、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内固定等;被告周x被诊断为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等重型颅脑损伤,医嘱建议被告周x全休壹月、加强营养。期间,原告邓x发生交通费323.4元。后经鉴定,原告邓x构成九级伤残,赔付率为23%,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被告周x构成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九级伤残。为此原告邓x、被告周x各自垫付了鉴定费600元、2573.4元。
因被告易宜为其所有的该货车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而被告周x又未为其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向任何保险公司投保,且与各被告协商剩余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邓x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周x、易x、刘x以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15.7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与周x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邓x不负事故的任何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院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邓x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而受损,应当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经审查,原告邓x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7万元,被告周x作为另案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4.2万元。
因被告易宜为其所有的货车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被告周x未为其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向任何保险公司投保,本次事故共造成无牌二轮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即邓x与周x),原告邓x与被告周x两人属于交强险范围的总损失已超出交强险12万元的理赔限额,故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进行划分、直接在交强险范围优先受偿外,属于交强险范围的其他损失应由邓x与周x根据各自的损失比例分享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款;超出部分的金额列入商业险范围,由被告周x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按5:5的比例划分责任,各自承担相应款项。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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