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涉及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
文/王加玺律师
法条索引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本属效力待定合同。但《物权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第3条的基础上,认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应适用本条解释而有效,仍然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生效,生效之后买方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则适用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出卖人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仍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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