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2: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2)申请回避权。(3)委托斥讼代理人。(4)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5)申请先予执行。(6)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7)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提供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2)如实陈述案情。(3)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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