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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外,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委托诉讼代理人。(2)有权提起反诉。(3)有权申请回避。(4)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6)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7)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1)如实陈述案情。(2)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3)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5)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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