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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重庆XX医院妇产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7月10日,姜某某到重庆XX医院待产,预产期为7月22日,产前检查为健康发育的双胞胎。13日医院于上午10点建议立刻剖腹产,理由是8点钟做胎心监测时其中一个有缺氧征兆,另一个正常。当日下午1点手术开始,2点医务人员告知家属胎儿已出,一个已经死亡,一个在抢救中。后被抢救的婴儿因严重缺氧诊断为严重脑瘫。婴儿母亲身体无碍。    姜某某及家属要求医院方给个说法,医院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后,告知姜某某及其家属,医院对这起事件无过错和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不超过一万元的补偿,即可以考虑免除姜某某住院期间合计八千六百二十几元的医疗等费用。姜某某及家属不同意医院的处理方式,在9月5日找到何正海律师,希望代理这起医疗纠纷,何正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去医院封存、复印了相关病历资料,并仔细研究了病历对诊疗过程的描述和姜某某提供的胎心监测等相关产前检查报告,根据之前处理的众多医疗纠纷案件经验,发现医院病历内容有多处自相矛盾,并且和患者手中已有的检查检验报告、缴费记录、缴费清单不相吻合,有伪造的嫌疑。    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何正海律师在9月12日代理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未接受医院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月鉴定意见表述医院方有过失。12月初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何律师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医院方对已死亡的胎儿承担70%、对已造成严重脑瘫的婴儿承担30%的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12月底前付清全部赔偿款项。    姜某某于2014年12月拿到全部赔偿款,对何正海律师代理处理这起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案件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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