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发布日期:2015-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周新律师》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于2007年11月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
1、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卡存款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男女双方与肆人共同共有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商铺(产权证书号: ),自愿放弃在该商铺所有的四分之一产权,女方必须在离婚后30个工作日无条件协助男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一切事务,并提供所有因更换该处商铺产权所必须的相关材料文件等,若因政府部门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男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女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待相关情形消失,期限顺延。办理该产权变更的所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
(2)男女双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欣园回迁房一套,90平米(拆迁补偿为男方45平米,女方45平米),双方协商一致,归女方所有。由于该房产暂时没有房产证,在拆迁主管单位通知业主办理滨湖欣园回迁房房产证时,男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事务,提供所必需的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材料证件等,若因政府部门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女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男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待相关情形消失,期限顺延。
初次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女方负责,男方保证该房产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若该房产因权属争议导致不能及时将产权证办理到女方名下,男方应当承担房屋赔偿款(按市场价评估)及违约金。
女方户籍迁出时,男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
3、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轿车一辆,双方协商一致归男方所有,该车辆贷款及后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承担。
4、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男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如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5、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铜陵注册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归男方所有,该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双方确认该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没有任何债务,如有债务与女方无关,离婚后该公司与女方无任何关系。
四、夫妻双方债权债务处理
1、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2、若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个人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离婚后,如一方因对外债务导致另一方被诉至法院,负债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另一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负债方追偿,并由负债方承担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银行存款、房屋、轿车及家电、家具外,并无其它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2、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或违法本协议的约定,应付违约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给对方。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 方: 女 方:
年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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