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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同于保险公司理赔比例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9日,冯XXX为其自有车辆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全险”,即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等7个险种。保险期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10日。2012年10月2日,冯XXX驾驶车辆与贾XXX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贾XXX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冯XXX车辆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冯XXX在郑州XXX汽车维修公司维修,共花费27371元。
    之后,冯X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为由仅同意赔付修车费用的一半。冯XXX一怒之下,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修车费用进行全额赔付。
二、案件争议焦点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全额赔付修车费用。
    保险公司称,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冯X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应该按50%来支付理赔款。
    冯XXX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是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而不是保险公司赔付比例的依据,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并没有将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作为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也未尽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原告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冯XXX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辩称的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该计算方法实质上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本案中,在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单中,该计算方法规定在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部分,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已向原告进行了提示或说明,故该含有实质性责任免除内容的赔偿计算方式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冯XXX保险赔付款27371元。
    对于该判决,被告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现本案保险公司已将赔款支付到位。
四、律师综合评析
    ●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本案当中,保险公司称应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相应条款,但是该条款实质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相应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相应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详细、具体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属于合同条款或合同内容,而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条件,即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产生效力。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这个标准,即使免责条款本身有了明确、清晰和完整的表述,也不能视为是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仅仅通过加黑印刷或者口头提醒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而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非明确说明。因此,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人应对自己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免责,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
    ●交警事故责任判定不等同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比例
    原告投保车辆和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理赔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付。虽然原告冯XXX在事故中与对方车辆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但这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理赔义务的比例。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全部责任,可就损失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后者更为简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前提是不能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则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修车费等损失无异议,金额均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且原告未表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律师还特别提到,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专业术语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甚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为了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是否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
该文章来源于2015年4月13日的河南法制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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