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支付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5-04-16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苏A43D15小轿车沿岳麓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保利路段时,遇到丁某骑自行车沿岳麓大道同向行驶至此处,由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超过限速标识标明的最高时速,其所驾驶的苏A43D15小轿车与丁某所骑自行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实际为苏某所有,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丁某近亲属以机动车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苏某、太平洋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苏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比例;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代理思路
  一、明确苏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司机为张某,而查询得知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为苏某,属于驾驶人不是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驾驶人,因此,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存在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情形。代理人通过查询交警的询问笔录,发现张某此次从苏州开车回长沙是为了接苏州父亲回苏州。这样就可以得出张某是苏某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张某在从事相应帮工活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当由张某与苏某予以连带赔偿。
  在庭审时,我方对于该事实予以确定,使得法院认定张某是无偿帮助苏某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将理赔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特殊提示义务
  关于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肇事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的比例不超过70%。我们从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作为突破。虽《保险条款》第26条第2款有关于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其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责任为70%的规定,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且保险的“特别约定”和“重要提示”栏中,为由对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责任有此种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的相应约定;再者,该条款关于70%赔偿责任的适用前提,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显然不符合该适用前提。故在肇事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险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指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指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因此,律师在开庭前准备了两套方案,第一套直接以不计免赔作为出击,如果出现保险公司和法院有迟疑则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提醒义务作为反击保险公司的理由。
  三、交通肇事罪中民事赔偿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作为抗辩理由,目的在于免除己方的理赔责任。
  我方代理律师指出,本案的情况与批复中的情况并不一样,原告并非提起的附带民诉,而是针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单独提起的诉讼,另外,原告也并非仅仅以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失请求全部赔偿的诉讼。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其做了特别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指出,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我方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在原告提供详实证据的基础上判决结案,基本认可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苏某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的额度内对原告的,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