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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小标题与合同条款意思不相符之风险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后由于甲公司未按时交付租金,张某某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于是按照该合同的第十四条约定“租赁期限内,张某某需提前收回房屋的,须提前30天通知甲公司,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甲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甲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在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张某某所依据的条款实质上属于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款,但是房屋租赁合同中这一条款的小标题是违约责任。法官认为,从合同的内容看,该条款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合同解除的约定,故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有小标题,尽量使小标题与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相符。为了避免不相符,应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中各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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