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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的机动车已转让但未办理登记,原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陈智辉律师
20121027日,李某驾驶低速货车与孙某驾驶的本田普通客车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查明孙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实际车辆所有人为马某,20122月,孙某从马某手中以10万购得该车,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办理了交付,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事故认定孙某一方负主要责任,李某一方负次要责任。现李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孙某、车主马某以及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7866元。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家属11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孙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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