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犯罪引诱”获得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引诱他人犯罪,采取隐匿身份控制交付的方法收集的材料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反过来,如果违反了本节规定,采取引诱他人犯罪的方式,其收集的材料部能作为证据使用。
进一步说,对于采取“犯罪引诱”的方式获取证据,由于“犯罪引诱”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其非法性的根本在于使得当事人产生了特定犯罪故意,且在特定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犯罪既然已经实施,便是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法益一旦发生,这种损害便不可能恢复,更无论如何都不能对这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非法证据予以补救或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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