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江晓辉律师
要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首先要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即知道其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对所参加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识应该达到何种标准或者程度?实际上,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组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并不要求一定要达到标准的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即不要求达到刑法规定中的概念标准,只要认识到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即可。
刑法规定中的概念是抽象的,除法律专业人士外社会大众不可能对之有明确认识。刑法对其规定的概念,不要求达到详细而明确的了解程度,行为人只要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或者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即可。
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参加一些合法的活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添置交通工具等,对明知自己参加的是犯罪组织,但是仅仅在组织中从事洗衣做饭、购买生活用品、充当司机等,按市场服务价格领取工资的人,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规定了两种参加的形式:“积极参加”,“其他参加”。这两者量刑有巨大差别,那么如何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需要根据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来判断。第一,应该从参加组织活动的次数以及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参加的时间进行考察。
对参加了多次违法活动的或者参加了一次以上普通犯罪活动的,可以认为“其他参加”。行为人参加一次严重犯罪活动或者参加相对多次以上违法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小,或者参加时间短的,可认为是一般参加。如果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历次活动中十分活跃,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能够单独负责某个犯罪活动实施的,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长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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