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110网律师
辩论意见:
一、本案某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原告是萍乡市某某小水电站供电有限公司,与2014年某月某日萍中院指定管辖通知中的原告马某非同一诉讼主体,因此,本案不属于萍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原告萍乡市某某小水电门供电有限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原、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纠纷,被告与马某存在的合同纠纷案早已由法院判决执行。
三、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一案主要辩论意见:
原告诉讼之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确认之诉是确认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确认相关法律事实,原告起诉确认电量数量及违约电量数是确认一个具体数额,是确认法律事实,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代理人:温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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