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发现患有精神病 解除合同法律定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发现患有精神病 解除合同法律定
    [案情介绍]   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19965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她的精神分裂症发作。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但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她有病,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    这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魏某在应招时隐瞒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但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其病情,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尽管魏某在应招时隐瞒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但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其病情,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    [相关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